論正確標注的重要性
導 讀
專利作為一種無形資產,除了具有保護智力創作外,還能使得企業通過添加專利標識在廣告宣傳中占據有利地位。我國《廣告法》要求專利權人在廣告中對專利進行標識,而標識方式在《專利法實施細則》中作出了概括性的規定。今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辦理指南(試行)》,在其中具體列舉了專利標識標注的規范方式。
但在實際適用的過程中,許多專利權人依然不清楚如何進行專利的規范標注,導致被行政機關處罰。
本文將結合案例及《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辦理指南(試行)》,介紹如何避免常見的標注不規范情形。
01 概述
專利被用于廣告宣傳時,專利權人則必須遵守《廣告法》的規定,此時進行專利標識便成為專利權人的義務。[1] 需要依照下列標識方式:
1.采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2.標明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除上述內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3]
02 未標明專利號或專利種類
天津邁科化妝用具有限公司案 ——被罰1萬
該公司在其網店內宣傳產品粉底盒時使用了“專利產品、自己開發、樣子前衛、粉底盒、廠家直銷、價格優惠”的宣傳用語,但在該專利產品的廣告宣傳中未標注專利號及種類。事實上宣傳的產品確有相關專利證書,僅因未及時在產品介紹中標注。因此被行政處罰人民幣1萬元。
評析
本案中,該公司僅在宣傳標語中說明粉底盒是專利產品,但并未標明該專利的具體類型及專利號,屬于二者均未標明。即便該專利合法有效,也需因標識不規范的行為受到處罰。因此,專利權人在對專利產品或方法進行廣告宣傳時,一定要記得標注“專利類型+專利號”,如“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133XXXXXXX.X”其中任一要素未標識便會構成標注不規范。
03 專利權類別或專利號標注錯誤
福仁堂大藥店案[5] ——被責令停售,限期整改
烏魯木齊市知識產權局于2018年3月19日發現天山區建設路福仁堂大藥店銷售的“黃皮膚一貼舒通貼”上使用了“本包裝已獲專利,仿冒必究,專利號200930205347.X”的標注。福仁堂大藥店因此被責令停止銷售,立即改正,限期消除上述專利標記,未消除上述專利標記的產品不得投放市場。
圖1 涉案產品標記的專利號ZL200930205347.X
評析
本案中,福仁堂大藥店首先未標明該專利的類別,未說明該專利屬何種專利,容易使公眾誤認為產品本身是專利產品;其次,其標注的專利號不符合規范,現行專利證書上的專利號一般由“ZL+申請號”構成,本案中正確的標注應當是“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0930205347.X”。因此專利權人一定要按照規范,按照證書上記載的類型及專利號進行專利標注,不能隨意對其中的部分進行刪改。
04 多專利宣傳但遺漏標注
銅陵三大專利案[6] ——被罰2萬,責令整改
某網店在網頁宣傳的商品詳情中,表明其出售的全自動按摩洗腳盆享有“三大專利”,但實際只標注了兩個專利號。銅陵經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發現當事人確實獲得了宣傳頁面中提到的“三大專利”,但是未標注“一鍵啟動專利技術”的專利號。該公司被處以兩萬元的罰款并被責令對宣傳頁面進行整改。
評析
本案中,該網店宣傳時表明其出售產品享有三個專利,但卻僅標注兩個。其宣傳時意圖用享有多個專利暗示產品性能以增加銷量,但卻遺漏標注,不論其有意或無意,這種遺漏都會讓消費者對宣傳用語產生疑惑。實際標注的專利數量應當以廣告宣傳時表明的數量為準,且每一專利的類型及專利號都應標注清晰且與專利產品有實際關聯(注意:根據案件辦理指南2.1.3.3,專利標注應當滿足產品與專利的關聯性,標注所涉及的技術方案或外觀設計與產品不一致的,構成假冒專利)。
05 使用未授權專利申請標記不規范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案[7] ——被罰3萬
該公司于2015年9月在小米官方網站中稱小米4C手機邊緣觸控已申請46項專利的“黑科技”,但其僅進行專利申請而尚未獲得專利證書,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其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進行宣傳,責令其停止發布廣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
圖2 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評析
根據廣告法第12條的規定,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本案中,涉案產品的專利申請尚未授權,屬于專利標注不規范。
06 標注過期專利、已放棄專利
北京優孚爾新型容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案[8] ——被罰5萬
該公司在網站上對專利號為“ZL98124735.0海上加油設備和專利號為ZL03205375.4立式加油站”的專利證書進行宣傳,經調查發現,其中ZL98124735.0號專利是在2000年經優孚爾國際公司的授權許可取得,但未繳年費過期。而專利號為ZL03205375.4的實用新型因發明專利授權而放棄專利權。該公司在上述專利均已終止情況下進行宣傳,因此被罰5萬元。
圖3 涉案專利ZL98124735.0
圖4 涉案專利ZL03205375.4
評析
首先,對專利進行標識應當遵循時間性,標注行為應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公司的海上加油設備專利技術因未繳納年費而終止,該公司在專利權終止后進行標注的行為構成假冒專利行為。[9]
其次,為避免重復授權放棄某一專利權后,繼續在產品說明書中等材料中標注有關該專利標識的,應當認定為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行為。[10]
本案中,立式加油站專利技術同時申請了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授權公告日即為實用新型專利終止日,因此北京優孚爾公司在網站上標注立式加油站專利技術屬于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行為。因此,專利權人在進行專利標注時一定要注意專利處于何種狀態,避免因時間性要件不符合條件導致專利標注不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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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廣告法》第12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2]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3條
[3]見《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5條
[4]津市場監管青武罰〔2018〕22號行政處罰決定
[5]新烏知法查字6號責令整改通知書
[6]銅陵日報http://www.tlnews.cn/dzb/tdck/html/2016-05/19/content_64333.html?div=-1
[7]京工商海處字〔2016〕第45號行政處罰決定
[8]京知罰字〔2010〕第09號行政處罰決定
[9]《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辦理指南(試行)》2.1.4
[10]《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辦理指南(試行)》2.2.5
撰寫人:李宇豪 審核人:梁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