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隨著“一帶一路”政策的推進,我國和“一帶一路”國家的知識產權交流更加頻繁和深入。本文將介紹我國和沿線“一帶一路”國家的專利申請情況以及部分“一帶一路”國家的申請政策,并淺析專利申請策略幫助企業乘“一帶一路”東風布局國際專利。
一、我國向“一帶一路”國家 專利申請情況
2014年以后專利申請增長明顯加快
2014年以前,中國在“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各年度的專利申請量均在4000件以下,雖逐年增長,但增幅不太穩定。其中,2012年的專利申請量增長20.8%,2013年僅增長6.3%。
2014年以后,中國在“一帶一路”相關國家的專利申請增長明顯加快,且均保持在較高水平。其中,2014年的專利申請量已經超過5000件,增長30.7%;2015年超過6500件,增長27.7%;2016年超過9000件,增長接近40%,達到39.7%。
我國在“一帶一路”相關國家的專利申請量分布不均衡
部分國家知識產權立法早,制度相對健全,知識產權事業蓬勃發展。印度、俄羅斯、新加坡、越南、波蘭位列前五,占據了逾九成的專利申請公開量。導致“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和地區的專利申請量分布不均衡。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海外專利布局能力仍有不小差距
據專利統計簡報信息顯示,中國在前五目的國專利申請公開量共計 2,540 件,占比 92.1%,專利申請布局持續呈現高度集中的態勢。其中印度1285;俄羅斯788;新加坡251;越南162;波蘭54。
二、“一帶一路”國家向我國專利申請情況
來華專利申請量從 2013年開始逐步增長。
據專利統計簡報信息顯示,“一帶一路”國家來華專利申請量從2013年的 2597件增加到 2017年的 4317件 ,年均增長 13.5%。
五年間“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累計在華專利申請16702件,涉及53個國家。其中,新加坡、以色列、印度分別以5037件、4121件和1553件位居前三位
“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華專利申請仍呈現高度集中的態勢。
前五位沿線國家在華專利申請量共計2,189件,占沿線國家在華專利申請總量的81.6%,其中新加坡1197;以色列578;印度202;俄羅斯124;沙特阿拉伯88。
三、部分“一帶一路”國家申請簡介
俄羅斯專利申請
◎ 保護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工業設計
◎ 申請途徑:
A. PCT途徑
B. 巴黎公約
C. 向歐亞專利局申請
D. 直接在當地申請
◎ 審查周期:
a) 發明專利:2-4年
b) 實用新型專利:1年左右
c) 工業設計專利:1年左右
馬來西亞專利申請
◎ 保護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 申請途徑:
○ PCT途徑
○ 巴黎公約
○ 直接在當地申請
◎ 審查周期:
○ 發明專利:2-3年
○ 實用新型專利:1年左右
○ 外觀設計專利:1年左右
印度專利申請
◎ 保護類型:發明、外觀設計
◎ 申請途徑:
A. PCT途徑
B. 巴黎公約
C. 直接在當地申請
◎ 審查周期:
a) 發明專利:5-7年
b) 外觀設計專利:1-3年左右
印度尼西亞專利申請
◎ 保護類型:發明、簡易專利、外觀設計
◎ 申請途徑:
A. PCT途徑
B. 巴黎公約
C. 直接在當地申請
◎ 審查周期:
a) 發明專利:2-4年
b) 簡易專利:2年左右
c) 外觀設計專利:1-2年左右
新加坡專利申請
◎ 保護類型:發明、外觀設計
◎ 申請途徑:
A. PCT途徑
B. 巴黎公約
C. 直接在當地申請
◎ 審查周期:
a) 發明專利:2-3年
b) 外觀設計專利:1年左右
四、“一帶一路”國家部分申請策略簡介
PCT申請途徑申請國家專利
申請人直接申請PCT,或者在巴黎公約規定的首次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內提交PCT申請,該申請在PCT 所有成員國內有效。
從首次申請的申請日(優先權日)起,申請人具有30個月的時間來考慮是否進入到具體的國家去申請專利。
因此為申請人爭取了更多的時間來考慮和準備。
柬埔寨專利生效制度 –具備以下條件的中國專利可直接申請生效
A. 在柬埔寨生效時仍在中國有效(有權);
B. 中國申請日在2003年1月22日以后;
C. 符合《柬埔寨專利法》第四條規定的可專利性要求。
新加坡專利審查制度 ---基于檢索報告或審查意見可能直接授權
在新加坡可選擇本地審查補充審查方式進行實審,可基于國際檢索報告/國際初審報告,或本專利在其他國家的對應申請審查意見或授權結果。如果基于的審查報告具有積極評價,有可能在新加坡直接授權 ,極大的節省了時間和費用。
本文部分內容參考中國知識產權局官網及專利簡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