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國知發管字[2009]238號印發)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國中小企業的總體發展水平與國際上先進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特別是一些企業長期以來主要依靠低價競爭,缺乏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技術,缺乏品牌競爭優勢,受到資源環境約束越來越大。隨著我國進入新的歷史發展時期,中小企業的發展面臨著新的更大的挑戰,尤其是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問題更趨凸顯。中小企業亟需走創新發展之路,亟需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亟需實現發展路徑的戰略轉型。
為全面提升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能力和水平,加快培育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知名品牌和核心競爭力的中小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實施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以下簡稱“工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在企業層面的落實,全面推進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能力提升,加強和完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引導和促進中小企業開發和實施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技術,促進中小企業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優勢的核心競爭力,加快中小企業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創新發展。
以城市中小企業集聚區(特色產業區)(以下統稱為“中小企業集聚區”)為工程實施的主要對象,用五年左右的時間,力爭達到以下目標:在全國范圍內,培育形成百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優勢的中小企業集聚區,建立百家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輔導服務機構,培訓萬名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工作者和經營管理人員,培育形成萬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優勢的中小企業;為廣大中小企業提供各類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形成切實有效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綜合服務援助等機制;發揮中小企業集聚區示范項目的輻射、帶動作用,使我國中小企業整體知識產權意識明顯提高,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明顯增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中小企業數量大幅增長,中小企業的抗風險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核心競爭力明顯提升;通過工程總體實施,推動發展形成一批自主知識產權優勢中小企業聚集區。
二、工作重點
(一)培育國家示范性知識產權優勢中小企業集聚區。通過分期、分批選擇具有產業特色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基礎的城市中小企業集聚區,培育一批示范性知識產權優勢中小企業集聚區。制定并有效組織實施中小企業集聚區總體知識產權推進戰略,制定實施培育中小企業集聚區知識產權優勢的具體發展規劃、具體落實措施;建立有效的集聚區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開展集聚區知識產權管理運行體系建設,建立政府知識產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相關機構、企業等共同參加的集聚區組織領導機制和日常執行機制,統籌協調集聚區知識產權管理的各方面工作,推動各工程實施的主體和對象切實完成各項保障措施的落實,切實完成各項工程任務。
(二)提升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意識。以城市中小企業集聚區為重點,有計劃地持續開展廣泛的知識產權宣傳和知識產權知識推廣,著力提高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意識,培育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創新文化,推動形成城市中小企業集聚區創造知識產權、尊重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氛圍。
(三)開展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培訓。推動知識產權戰略在中小企業的實施,將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專題培訓作為國家銀河培訓的重點內容,用五年時間,運用多層次、多渠道培訓體系包括遠程教育網絡等,培訓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工作者,對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實施知識產權培訓,為技術創新型中小企業培訓一批知識產權管理人員。
(四)開展自主知識產權優勢中小企業培育工作。分期、分批在具有產業特色和競爭優勢的中小企業集聚區中選擇具有一定知識產權和品牌創造潛力的中小企業,實施重點培育。通過政策引導和重點輔導服務,指導企業建立自身知識產權戰略,完善企業知識產權全面管理、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創新激勵機制;鼓勵企業加大知識產權創造投入力度,鼓勵企業充分運用知識產權等各類創新資源,不斷提高自主創新和技術成果轉化的能力;支持和幫助具備條件的自主知識產權優勢中小企業上市融資,加快發展。通過典型示范帶動作用,整體提升區域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和水平。
(五)建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支撐體系。在具有產業特色和競爭優勢的中小企業集聚區,依托現有公共服務平臺,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輔導服務機構,建立中小企業集聚區專利工作交流站。不斷完善以知識產權咨詢、知識產權評價評估、知識產權投融資、專利信息檢索、專利申請輔導、專利技術分析、專利戰略研究制定、專利預警、專利工作交流、專利技術(產品)展示交易等為一體的專業化、綜合性中小企業服務支撐體系,著力提高區域中小企業創造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推動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創造優勢的中小企業集聚區。
(六)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集聚區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在中小企業集聚區推動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和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聯盟、協會等,形成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和法律援助機制等。對有條件的地區,在中小企業集聚區公共服務平臺或知識產權輔導服務機構增設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援助服務功能,為企業提供有效的綜合知識產權保護援助服務,營造有利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的良好外部環境。
三、具體支持措施
(一)中小企業項目支持。對納入工程重點培育的自主知識產權優勢中小企業,其實施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參與行業標準制訂、申報省部級以上新產品、申請國內外專利等發生的費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必要的支持。
(二)公共服務平臺建立與完善項目支持。對納入工程的中小企業集聚區公共服務平臺(或知識產權輔導服務機構)開展的場地建設完善(改造)、行業專利數據庫及服務設施建設等,予以必要的支持。
(三)知識產權輔導服務項目支持。對納入工程的知識產權輔導服務示范機構,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工程實施的工作部署,面向中小企業開展的有效知識產權服務,予以必要的支持。
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本工程的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具體的配套落實政策和措施,要特別加大對納入工程的中小企業集聚區和重點培育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輔導服務示范機構的政策引導和資金支持,確保工程目標的實現。
四、組織實施
實施方式 (一)
工程采取分期分批逐步推進的方式實施,每批實施以3年為一個周期。
組織領導 (二)
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工作機制,統一指導、協調組織工程的實施工作。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建立相應的推進工程實施的部門合作工作機制,協調落實相關政策和扶持資金,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扎實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
進度安排 (三)
工程于2010年初啟動,總的實施時間為五年左右。在工程總的實施時間內分批進行,每批實施單位的實施時間自被納入工程之日起算,為期三年。
(四)工程申報
1.申報程序
工程申報由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同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選擇本省(區、市)具有行業競爭優勢和中小企業集聚特色的城市申報,先由城市根據工程實施方案的總體目標、工作任務與要求,編制所在城市申報方案,同時,由省區市知識產權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聯合行文推薦,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
2.申報條件
(1)申報城市具有較好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工作基礎,中小企業集聚區的產業優勢突出、區位優勢明顯,具有一定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技術創新實力和技術服務基礎,具有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優勢中小企業集聚區的潛力;
(2)申報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工作,建立推進工程實施的領導組織保障;同時,在工程實施期間對中小企業集聚區的工程實施工作提供一定的財政投入和政策支持;
(3)制定目標明確、措施具體、保障有力、切實可行的工程實施方案;
(4)推薦申報城市的省級及申報城市的知識產權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申報城市的工程實施給予一定的政策等支持。
3.申報方案內容要求:
(1)申報城市的工程領導組織、組成成員、機制安排與任務分工等組織領導情況;
(2)所申報的中小企業集聚區的總體發展情況,包括其在所在城市產業發展中的地位與影響,在城市總體發展戰略及創新型城市建設中的戰略地位;
(3)所申報的中小企業集聚區內中小企業總體發展情況、技術創新、知識產權總體狀況,包括發展歷史沿革等情況;
(4)實施工程的指導思想、原則、總體思路等;
(5)總體目標及逐年實施目標(包括:中小企業集聚區重點培育的知識產權優勢中小企業數量,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輔導服務機構建設,集聚區總體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目標,等等);
(6)主要工作內容,總體工作計劃及逐年實施計劃安排(包括:知識產權優勢中小企業的重點培育措施,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輔導服務機構建設及開展服務工作方案,提升集聚區自主知識產權優勢的主要措施,等等);
(7)保障工程實施的政策、資金、人員等條件的安排和落實措施;
(8)申報城市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內容。
(五)首批實施單位申報
首批工程實施單位申報工作于2010年1月中旬啟動,請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上述第(四)項申報組織程序要求,組織所轄區域內城市提出申報方案,于4月30日前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知識產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各省市申報方案后,將組織專家對各地上報的實施方案進行評估,對有必要進行實地調研的申報城市將組織工作小組赴當地調研,最終確定承擔第一批工程實施單位,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