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廣州新型城市化發展,促進我市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工作全面發展,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新型城市化發展的決定》(穗字〔2012〕10號)、《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科技創新工程的實施意見》(穗字〔2012〕18號)以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專利創造工作的意見》(穗府〔2014〕11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專利事業發展實際,設立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工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促進我市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公共服務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進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專項資金,包括專利資助資金和專項發展資金。專項資金預算隨每年市知識產權局部門預算一起編制。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公正、科學管理、注重績效、利于監督的原則,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二章 專利資助資金
第四條 使用范圍。主要用于資助獲得國內專利權或國外發明專利權的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專利權人)以及為其提供代理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條 資助對象。申請資助時的上一年度獲得授權的國內專利、國外發明專利或取得國際檢索報告的PCT專利申請,第一專利權人地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利權人或專利代理機構:
(一)注冊地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它組織;
(二)具有我市戶籍,或在我市工作并持有居住地址在廣州的居住證,或持有出國留學人員來穗工作證明的個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學校學習的學生;
(四)在我市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在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備案且營業地址在廣州的外地專利代理機構的分支機構。
第六條 資助標準:
(一)國內(包括港澳臺)專利授權后對專利權人的資助:
發明專利:對職務發明專利,資助7,700元/件,獲國家知識產權局70%費用減緩的,資助3,300元/件;對非職務發明專利,資助2,600元/件。對首次獲發明專利的,增加資助2,000元;對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增加資助1,300元/件。
實用新型專利:資助600元/件。
外觀設計專利:資助400元/件。
(二)國外發明專利授權后對專利權人的資助:獲得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或地區專利的,資助40,000元/件;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專利的,資助10,000元/件。每項發明最多資助2個國家或地區。
(三)提交PCT專利申請取得國際檢索報告后對專利權人的資助:是單位的,資助10,000元/件,是個人的,資助5,000元/件。
(四)對專利權人發明專利年費的資助:發明專利授權后,自申請之日起維持6年以上且申請資助時處于有效狀態的,按每件實際繳納6年以上(含6年)、9年以內(含9年)年費總額的70%給予專利權人一次性資助。
(五)對發明專利授權大戶的資助:對上一年度發明專利授權30件以上的專利權人給予獎勵性資助30,000元,并按等增級數,每增加30件,增加資助30,000元。對曾經獲得上述資助的專利權人,當年再次申請該項資助的,只對當年發明專利授權量減去已獲資助年份的最高授權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標準給予資助。
(六)對專利代理機構的資助:代理我市發明專利申請并獲得授權的,資助500元/件。
第七條 申報與核實:
第六條(一)~(四)項所述專利資助資金,由申報人通過市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提交申請資料,市知識產權局進行核實,并編制資助資金發放計劃,于每年5月、10月按照市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撥付資金。
第六條(五)~(六)項所述專利資助資金,由申報人通過市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提出申請,市知識產權局進行核實,經公示無異議后,每年6月前按照市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撥付資金。
第三章 專項發展資金
第八條 使用范圍:
(一)專利運用。主要用于支持專利技術產業化,促進知識產權交易和投融資,國家、省、市部署的專利運用專項工作等。
(二)專利保護。主要用于專業市場、會展和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國內外專利維權援助等工作。
(三)專利管理。主要用于開展國家、省、市各類知識產權試點、優勢、示范培育工程,貫徹落實國家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等工作。
(四)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主要用于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支持產業及公共平臺專利信息分析利用,宣傳培訓等公共服務。
第九條 申報條件:
專項發展資金申報人應為注冊地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有良好的社會信譽,依法經營,規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和會計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專利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且符合下列各類專項條件之一:
(一)專利運用。項目符合我市產業政策,通過核心專利的產業化或轉讓許可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或核心專利獲得較大風險資金投資;或利用專利權質押貸款。
(二)專利保護。專業市場、展會或行業協會為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權益作出突出成績,被國家、省、市專利管理部門認定為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示范單位;或者,專利權人贏得國內外專利維權行動或投保專利保險。
(三)專利管理。企(事)業單位在知識產權體制、機制建設方面做出突出成績,被國家、省、市專利管理部門認定為知識產權試點、優勢、示范單位;或取得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四)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為我市產業發展提供專利信息分析利用服務;或為專利轉讓、許可、運營提供服務;或承擔知識產權宣傳培訓任務。
第十條 申報與核實。第八條所述專項發展資金由市知識產權局根據當年工作需要會同市財政局制定資金使用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在市級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向社會發布申報指南,明確資金扶持范圍、扶持對象、申報條件、申報程序等。
(一)申報。采取由申報人通過市專項資金管理平臺申報、推薦單位推薦的方式。市屬單位先向主管部門或所在區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或區知識產權局核實,并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加具推薦意見后,由申報人通過市專項資金管理平臺申報。中央和省屬駐穗單位直接通過市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提交申報材料。其它申報人向所在區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經各區知識產權局核實,并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加具推薦意見后,由申報人通過市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提交申報材料。
(二)核實。市知識產權局對經市專項資金管理平臺申報的項目進行受理和核實,并公布項目申請情況,對未通過核實、不予受理的項目,說明原因并予以退回;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采取集體研究、專家評審、招投標等方式確定項目名單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經公示無異議后,按照市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撥付資金。
(三)符合政府采購服務條件的,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編制年度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制定并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受理并評審項目申請,下達項目資金使用計劃,并按照《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預算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財績〔2014〕59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函〔2014〕90號)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對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項目的受理、評審、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等管理費用納入市知識產權局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并指導業務部門進行項目申報程序檢查,防止重復、多頭申報,辦理專項資金撥付,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績效評價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接受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檢查監督。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在項目評審和資金分配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應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 專項發展資金項目承擔單位要按合同組織項目的實施,配合市財政和知識產權部門的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項目約定內容的,或者項目到期后拒絕驗收的,應追究其違約責任,并取消其以后專利發展資金申請資格。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市場變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或無必要實施的,報市知識產權局核實后,項目資金退回市財政部門。
專利資助資金的申請人應如實填報申請資料,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追回已發放資金,并取消其以后申請專利資助資金的資格。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于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按照《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市級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申報情況、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審計、投訴處理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生效前,發明專利申請人已按穗知〔2007〕15號文獲得過發明專利申請費或審查費資助的,專利權人按本辦法再申請相應發明專利授權后資助時,應當扣除其已獲得的相應申請費或審查費資助額;其它已按穗知〔2007〕15號文件獲得過授權后資助或PCT申請資助的專利,不再適用本辦法的同類資助。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依據變化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