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許可
時間:2016/10/17 10:35:0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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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許可是著作權人以某種條件(通常是有償的)許可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時期和地域范圍內商業性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法律行為,是版權貿易中最常見、最普遍的版權使用類型。
版權許可貿易的標的物是版權中經濟權利的使用權,被許可方獲得的是對版權中經濟權利的使用權,他無權對該版權做出任何超出合同規定范圍的處置。版權在貿易過程中沒有發生任何轉移,仍歸屬于原版權人。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八條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第十八條 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許可使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條 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第二十一條 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許可合同,或者訂立轉讓軟件著作權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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